一、检察院抗诉案件是否必须开庭
检察院抗诉案件必须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符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三、检察院撤回抗诉是合法的吗
检察院撤回抗诉不一定是合法,若想要撤回抗诉的行为合法,那么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八十九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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