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此外,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投资方有购股投资的意思,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入股虽以契约方式进行,但不是私下约定(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必须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办理。新入股的股东,对于未入股前公司债务也应负责。
一、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一是“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这类“公司”拥有法律确认的形式特征,有公司名称和营业执照。但没有单位应具备的实质特征,根本就不是单位,自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在这类公司名义下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二是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是指对其他公司拥有一定份额以上的股份,直接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公司是独立法人。所以,集团公司符合单位的两个特征,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成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它完全具备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特征,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管辖所属分公司与非独立经营机构的公司,可见总公司是独立法人,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这条规定,分公司是经法律确认的,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分公司也具有单位的实质特征,分公司完全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二者都具有经营资格,都具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总公司的名称,由总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因此,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2.二者的名称称谓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分公司名称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称,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分公司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而子公司与一般的公司无异,母公司持有分公司的股份,更多的联系还是存在于利益方面。
3.二者的经营范围不同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4.二者设立的程序不同
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而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进行申请和设立。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5.二者的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子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与总公司财产无关。另外,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公司的设立流程,是需要按照结合实际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而定的,如果对相关的情况不清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了解后,作出合法设立登记程序,具体情况还需要交纳规定标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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