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市区出租、营运车辆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出租营运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对未经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的营运车辆,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违者罚款5,000元至30,000元。
二、对擅自进入市区从事客运经营的外籍营运车辆(包括不在指定地点返程载客的外籍车辆),罚款5,000元至30,000元。
三、外籍出租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车待客,违者罚款20元至500元,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四、在市区内行驶的长途客运车辆,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准随意设点待客,违者罚款200元,可并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在市区内营运的大、中型客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站点按规定停靠(各站点只准停留1台车辆),违者罚款200元,暂扣车辆3天。
六、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场点停车时,车辆必须有序停放,违者罚款100元,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七、出租、营运客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分道、分流路线行驶,违者机动车罚款500元,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非机动车罚款50元,暂扣车辆3天。
八、1996年白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白山市市区营运车辆管理办法》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实施,罚款票据使用《吉林省统一罚没收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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