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因工作关系应酬,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应酬导致的意外,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汪旺也这么理解。但是,这种理解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导致伤亡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外乎有三方面原因:一、应酬不属工作时间。首先,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喝酒并醉酒,要受到惩罚。按照我国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喝酒的。用人单位一旦发现这种现象,对喝酒、醉酒员工肯定是小则经济惩罚,大则扫地出门。其次,应酬不是加班,也不是工作的延续。目前这种应酬在法理上根本找不到认定为“加班”的依据,而且老板也不会因此支付加班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工作岗位是营销主管,而非“喝酒主管”,而且在劳动合同里也未订明“要陪客人喝酒”等条款。因此,职责是搞好公司的营销工作,而非陪客喝酒。三、醉酒不是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也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其一,陪客人喝酒虽然是老板授意,但去执行的不是工作,而是吃饭喝酒。其二,作为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应懂得喝醉酒的后果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伤身应负主要责任。
因公应酬饮酒过量死亡算工伤吗
应酬饮酒死亡不算工伤,虽然应酬可能适合工作有联系的一项活动,但是根据规定,饮酒是当事人主观认识到对自己的健康会有伤害的行为,所以不能被纳入到工伤的范畴之中,因为饮酒导致的死亡只能由员工当事人自己负责而不能要求单位和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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