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体提起诉讼资格探究
时间:2023-07-08 09:40:06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出资不实怎样对股东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就该条规定而言,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足额出资是一项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外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其他足额的股东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不足的行为承担了责任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法定权利,一般不受限制,但其中的资产收益权是受限制的,股东只能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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