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陈某与王某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小汽车,车辆登记在女友王某名下,分手后车辆归属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王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欠条,欠条载明系“分手费”。王某一直未还款,陈某催要未果后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定该款项是王某给陈某的车辆折价补偿款,判决王某向陈某支付4.8万元。
分手后应当返还购车款吗?
本案中,涉案车辆是二人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虽然欠条载明系“分手费”,但陈某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的事实,分手后双方关于车辆归属及补偿进行过协商,因此王某在此基础上出具的欠条并不是单纯的分手费,而是分割恋爱期间共同财产后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折价补偿,该补偿款的约定有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汽车并由王某取得汽车所有权这一基础法律事实,所以,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合理合法的,这4.8万元折价补偿款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恋爱期间共同买车分手后如何分割呢?
1、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法院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车辆溢价因素,恋爱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判断。2、登记在一人名下,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登记在谁的名下,名义上归谁所有,但是如果存在婚约、赠与等情况的,法院一般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同居情况、购车目的、双方资金往来等因素进行分割。3、如果存在婚约情况,一般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未达成,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返还车辆,前提是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分手费”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情侣之间因分手,双方以《分手协议书》等形式约定的“分手费”,属于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该债从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之效力。同时,情侣之间在分手时约定的“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属于社会陋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一般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不过另一方自愿支付分手费的话,法律不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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