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末,王某前男友持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六万五千元。王某收到传票后委托律师,并对律师称,是给其前男友是打过一个欠条,但是当时打的欠条上的金额根本是三万元,根本不是原告起诉主张的六万五千元,这三万是其前男友在谈恋爱期间拿钱给王某做生意用的,后来因为性格不和,两人就分手了,两人也没有提到三万元钱的问题。
2012年秋天,王某前男友找到她,要求王某将谈恋爱期间所用的钱还给他,不还款先打个欠条也可以,王某遂在其前男友提供的打印好的欠条上签字按了手印儿,欠条上注明的欠款金额为三万元,不是其前男友提供欠条上注明的六万五千元,欠条是电话打印的,根本不是手写的,而且也没有约定的管辖法院。
王某称,其前男友提供的欠条的名头就是欠条,根本不是原告起诉提供的特此证明欠条(借据),王某打的欠条底部有特此证明字样,王某在下面签名并按的手印儿,其前男友提供给法院的欠条根本不是真实的欠条,这个欠条是前男友伪造、变造的。原告提供的欠条是把特此证明以上部分裁掉,并利用特此证明与王某签字之间的空白部份,人为变造的,原告提供的是一张虽有王某签字手印儿,但内容已经不同的欠条,为了方便自己诉讼,还在上面注明了,有纠纷,可在债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接受委托后,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原告提供的名头是特此证明欠条(借据)中特此证明的用法不符常理,特此证明一般应在正文后部份,不应在正文首部出现,而且特此证明四字为电脑打印的,这能够证明王某关于原告打印好欠条要求其签字是客观事实。欠条为电脑打印的,可原告提供内容却是手写的,这点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院对我们的意见表示认同,但是因为欠条正文的行式,书写人都是没有法定要求的,法律注重的是欠条上有没有当事人具体署名,如果署名是当事人签署的,那么,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就强,王某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出具的欠条与原告提供的不符,就应承担败诉这一不利后果,因为,每个人都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承进行充分举证,没有证据证明,都是一种举证不能,从证明力上讲,法院就会认定原告主张真实。而本案,王某承认原告提供欠条上的署名和手印均是自己出具,申请鉴定署名是否是王某署名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同时,王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出具欠条时的真实情况,没有录音证据,也没有现场证人。
本案最终也只得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原告考虑的是执行麻烦,王某也碍于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双方调解协议约定由王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四万二千元,双方再没有任何欠款纠纷,法院当庭做出了民事调解书。
本案是一个因出具欠条时粗心大意,导致对方变造欠条,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虽然原告没有变造欠条,王某也会败诉(因为原始欠条很清楚的能够证明原告欠款三万元。),但这种败诉是必然的,欠款属实,败诉也是必定的结果。但是,本案却因王某的粗心大意,使自己败诉金额无端的多出了欠条约定的数额,自己明明欠款三万,却要还款四万二千元。如果王某在出具欠条时,有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自己书写欠条,字体清楚密集,录音留证,不给债权人可乘之机,可能损失就可以避免。
之所以把这个败诉的案子做成案例发表,就是想对看到这篇文章的人有个善意的提醒。提醒大家,订立欠条一定要注意,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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