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一、离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有: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具体办理手续理解如下: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离婚后孩子如何改名
离婚孩子改名的处理办法:
1、离婚后,父母需要统一孩子的名字,然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2、18岁以下的人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收养人的户口;18岁以上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需携带变更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书;
3、收养关系变更的,应当携带收养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籍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提供所需信息,充分写需要更名的理由。户籍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变更或更正证明。经批准后可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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