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已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依然负有为其尚未成年子女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职能,倘若其中一方未能积极履行抚养之责,必将构成违法行为。
在遇到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下,当事方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夫妻离婚之后,子女将由其中一方直接负责抚养,而另一方则需承担相应比例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期限,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在此特别强调,上述协议或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问题上,若抚养权归属于女方,那么女方在举证方面无需过多投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女方可立即要求进行亲自鉴定。
若男方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据此推定该主张成立。
”的原则,判定男方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有一段时期支付过抚养费用,且采用了银行划款的方式,那么划款的单据亦可视为间接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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