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具体如下:
1、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抚养的未成年弟弟妹妹,有抚养能力的弟弟妹妹有抚养义务;
2、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也有义务抚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义务何时中止
抚养义务一般是在被抚养人成年后终止,特殊情况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抚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如果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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