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因挖、塌、占等原因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复垦条件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和耕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不得挪作他用。”;从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原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新增耕地复垦。”《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12月11日第56号)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受损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并根据土地复垦计划确定资金数额,将全额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预付土地复垦费应当遵循“归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复垦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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