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
1.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