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这几件事,你可能正在做
1、评估价格低于实际市场价格
拆迁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或房屋本身价值相差很大是房屋拆迁纠纷的核心问题。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常常以多年之前的补偿标准为依据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或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甚至单方面决定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
2、先拆房后补偿,程序颠倒
实践中,“先补偿后搬迁”没有得到较好的实施。好多被拆迁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好多地方还存在故意拖延的现象。选择产权置换,以安置房源紧缺,擅自抬高回迁房价,致使房屋被拆迁后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面临较严重的困境。选择货币补偿,只进行低补偿,致使被拆迁户在拿到补偿款之后仅能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改善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准,反而导致其生存环境更加恶劣。
3、拆迁性质模糊,界限不明确
实践中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更加激化了房屋拆迁的矛盾。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列举了公共利益的范围。相对减少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的外套,借助政府的公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的现象。
二、怎么应对公房拆迁
第1步:区分性质由承租人购买:该二十九条规定,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由于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房管房来说,房管所必须将房屋产权向承租人出售,才能进行拆迁;对于单位来说,如果单位自愿放弃产权,则可采取房改加危改模式,向承租人协议出售产权;如果单位不愿意放弃产权,则可有两种处理办法:协议收购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异地安置,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盛-廷律师事务所杨*明介绍,最后一种情况非常少见,一般都是先进行产权置换,再参加拆迁,或产权置换和拆迁同时进行。
第2步:协议不成申请裁决:按照前述文件,拆迁方应与公房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协商,协商的依据如下:
面积方面,《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二)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三)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四)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价格方面,如果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如工龄、职称等方面的优惠;如果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如果超过人均15平方米,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第3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若不服建委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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