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性质
时间:2023-07-02 21:25:32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各级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一主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属于某级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等;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农村集体土地有哪些类型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4、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芳村、海珠区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或转制后依法接管村集体土地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各农民集体依法拥有的土地,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应连片申请划分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或其它国有土地分割开的,应分别申请划分宗地。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机构为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

芳村区国土房管局地址为浣花路浣花南街5号二楼。海珠区国土房管局地址为宝岗大道100号十一楼。

五、区国土房管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2年10月31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申请。

六、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空白原件向区国土房管局领取)。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土地所有者应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申请土地登记,并应当指派代表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按规定办理权属界线的确认手续。凡未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登记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权属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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