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辩护人的特征
时间:2023-04-03 20:32:44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

一、辩护人不是完全的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目的、承担诉讼基本职能、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并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和主要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辩护人不是诉讼主体,理由在于:

1、辩护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辩护人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结果均对之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正是基于此,法律才没有赋予辩护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辩护人对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在特定案件中,检察、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而辩护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才能参与诉讼,同时辩护人能否继续参加诉讼也不由自己决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继续辩护,他即失去辩护人资格,必须退出刑事程序。

虽然刑事犯罪之后的处罚是比较重的,但是不少人还是会以身犯险,去触犯相关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不管被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情节有多重,多可以为国那些能权利成为辩护主体的公民,担任辩护人,以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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