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观方面来看,职务侵占罪体现为明知是本单位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心理态度,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或者提出只能构成挪用型犯罪的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意见:
1、主观上的过失或工作上的失误。如果行为人是因为主观上的过失或者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结果,或者是由于他人利用自己主观上的过失或工作上的失误而实施了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实现同谋或者时候没有进行分赃,不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2、行为人出于暂时挪用的目的。行为人出于永久占有资金的目的,必然尽其所能掩盖、隐匿资金的真实去向,尽量在有关账目上不留痕迹。如果行为人挪用后并未平账、销账,挪用的账目仍然能在单位账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行为人并未将其挥霍致使无法归还的,应当定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因与单位的纠纷引发侵占的。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奖金等情况,员工扣押单位的财物迫使单位发放报酬,或者直接扣押单位财物抵偿报酬的,若扣押财物数额大大超过被拖欠的报酬数额,且任意处置、变卖被扣押的财物的,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所扣押的财物数额与被拖欠的报酬数额相当,或者及时超过被拖欠的报酬数额,但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物,并在得到报酬后立即主动返还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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