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调工、调干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4】2号第二条
申请条件: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党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接受国家高等教育、取得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的人员,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员,接受国家普通中等以上教育、取得中专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和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在沈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材料:1、本人申请书;
2、调入、录用、聘用等相关手续;
3、户口簿、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毕业证或职称证等相关手续;
6、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身份证;
7、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地所在派出所。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后在派出所落户。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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