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购房合同的相应条件,具体可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是所谓的“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
在此情况下,在所购买房产的交货期限已臻成熟之际,倘若开发商经明确表示或通过其行为展现出无法如期完成交房义务或不再履行主要债款责任的话语或举动,购买方即可解除合同从而提出退还购买款项的诉求;
其次,开发商将已售房屋擅自抵押的行为也是不能被容忍的。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署之后,开发商未经事先通知,却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了第三方,导致购房者无法按照原计划实现购房合同目标的情况发生时,买方可依法撤回房款并申请解除合同;
再者,一房多售的现象也不可忽视。
房地产商在签署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擅自出售已经签注的该处房产给第三方,导致买方购买意图无法达成的状况出现时,买方同样拥有权利撤回房款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第四种情形则是房地产商在出售房产的过程中,故意隐瞒房产的真实情况且达到欺诈程度的情况;
最后一种可能导致解除购房合同的原因则是房屋本身的品质问题。
因为房屋本体的质量问题而无法交付给客户进行使用之时,亦或是已交付使用但经过专业检测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电学工程以及管道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消费者日常生活时,如果这份合同中存在有关退房的明确约定,尤其是在标准化购房合同中,有相应的条款做了详细规定,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双方对于购买方有权撤回房款并提出解约的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便完全可以以此条规定为依据来启动解约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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