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可提出申请:1)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清楚,种群数量稳定,可适当利用。2)自然和社区条件等适宜开展猎捕活动,并具备猎枪弹具保存条件。3)狩猎场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承担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资源调查、巡护、监测等任务。4)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繁殖地、候鸟重要越冬地、候鸟重要迁徙停歇地、城镇及郊区、农业作业区、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工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机场周围10公里以内、国道、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各5公里以内、国境线内侧50公里等需要保护自然环境或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地区。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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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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