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依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依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我国企业实际控制人与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民事行为以及股权结构,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
但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是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而言的,一个公司可能有多名股东,所占股份各不相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拿上市公司来讲,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且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多样,大体上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种。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其实我国的公司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一般情况下是一人,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企业经营的结构的需要就会导致有关问题的出现,所以自己在解决此问题的过程中不需要过度的纠结,但是自己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法律获悉,从而积极的有效的处理,保障自己的实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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