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假设一方擅自掌握属於夫妇共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以及实际上拥有的其他资产,并且擅自单独使用这些财物,但又无法提供清晰且适宜的开支解释,那么这一行径无疑是严重侵犯了共同财产所有权的配偶应享有的权益,构成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隐瞒、转移、出售等非法行为。
倘若在此状况下,夫妇之间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矛盾,甚至已进入分居或正在申请离婚程序,不可能再维持以往的共同生活;
或是其中一方肩负着法律规定的扶养责任之人士,身患重疾,需要急需的医疗救助,而另外一方却坚决反对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提出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人民法院理应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
在具体实施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顾及到有过失一方的责任,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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