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应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1-16 16:29:15 1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实体财产权相同,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侵犯虚拟财产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侵犯虚拟财产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类型有哪些?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类型主要是财产占有以及财产损坏。财产占有就是以违法的方式将受害人的账号虚拟财产转移到侵权人账号里面。而财产损坏就是讲虚拟财产卖掉或者销毁。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了社会劳动,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被创造或被获得以后,并没有停留在自我满足的层面上:运营商通过自己的经营操作与提供服务,将之作为赚取利润的工具;游戏玩家或帐户使用者通过使用该虚拟财产而获得娱乐的享受或实用的价值;同时,游戏玩家还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出售或交换自己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如此一来,虚拟财产不但被赋予使用价值,同时还具有交换价值,俨然成为一种商品。

虽然有人以“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不能被称为‘财产’就在于其不具备绝对稀缺性”来质疑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但是,不能因为部分虚拟财产没有进入交易流通的环节,或在目前不受鼓励,就否定大部分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网络的开放性与可复制性特征决定了虚拟财产之“绝对稀缺性”的缺失,但大多数虚拟财产都具有相对稀缺性,虚拟财产网络拍卖场的大量存在、现实中虚拟财产买进卖出的频繁发生、用户为虚拟财产一掷千金的投入与花费,都证明现实的供求法则在网络空间里同样有效,进而证明其价值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n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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