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涵盖发行、交易、中介机构监管、登记结算体系、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1.美国。美国债券市场实行分级监管,主要监管者由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企业监管办公室及自律组织组成。公司债券市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其他政府机构分别负责监管国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等。
2.日本。日本金融厅是日本金融业的惟一监管者,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是日本金融厅的下属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2001年1月,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独立行使、全面负责金融业的监管。
3.韩国。韩国金融业的中央管理机构为财政经济部,负责制定、批准并管理和协调全国经济、金融、财政、税务等领域。财政经济部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FSC)、证券暨期货委员会
(SPC)及金融监督院
(FSS)。FSC负责全国金融和证券市场的监督、制定相关法令、政策等,并可将其部分权限委任给证券暨期货委员会行使。FSS受FSC和SFC的指示和监督,负责执行有关证券发行人登记、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和上市公司管理、市场交易的监督等。
4.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7月发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金融市场及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及检查业务。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证券期货局,主管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的监督、管理及政策、法令的拟订、规划和执行等事项。
境外债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表明,债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基本模式是:以立法为基础与保障,实行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的集中式统一监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构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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