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摸底调查
1、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向被征收人发放以下四种文件:《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登记表》、《评估机构选定表》、《评估机构名录》。
2、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这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拟征收告知书》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等。
(二)选定评估机构
1、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2、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三)报请政府批准
1、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2、《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3、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四)征求公众意见
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收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
(五)公布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2、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六)公布征收决定
1、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媒体新闻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八)签订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全部发放拆迁补偿,拆迁户交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完成。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在各个省是不一样的,具体的要看省政府的规定。一般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居住人口来进行补助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限定,安置补贴按照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
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的安置补贴费准则,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最高不得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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