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诚益船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案简介“
一、具体案件
于2000年6月21日,**矿业公司和**公司签订了销售磷酸氢二铵(DAP)肥料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约定的商品规格为:氮气,16-18%;五氧化二磷不得低于46%;氮+五氧化二磷至少64%;水分,不超过3%;最小粒径1-4mm不小于90%;黄色、流动性好的新商品;数量:3000MT±10%;单价为CNF*胡明市1825美元/吨;包装应以每50kg净重的内塑料袋和外编织袋包装。同年七月中旬,**矿业公司委托**公司将其一批袋装DAP化肥从湛江A越南港到其胡明城港所有的“育空”船上。同时,**矿业公司于7月12日向**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明。质量数量证明书检验结果为:氮气,17.77%;五氧化二磷不得低于42.26%;氮+五氧化二磷至少64.03%;水分,2.35%;最小粒径1-4mm不小于90.2%;颜色为黄色,自由流动的新货物,在湛江港装货期间,货物质量符合信用证编号s-001-2018057的要求,大副发现货物表面状况存在问题,并在**外国在华船务代理的收据上注明。它被标注为“1.8%的包皮破损,内含物流出;2.20%的包皮脏污;3.50%的货物结块,内含物未知(根据货主)**矿业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向**中国外国船务代理机构出具了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担保函记录了上述大副的意见,并保证“我公司保证,签发此清洁提单所造成的后果与贵公司无关,我公司将对收货人在目的港卸货时因上述原因提出的索赔承担全部责任。同日,**矿业公司向你方发出通知,“育康”号船出具了一份保函,保函上说“在我公司从湛江港到胡明港的66000袋/3300mt磷酸氢二铵装卸过程中,船发现货物破损,外包装脏污,货物结块。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卸货港,则与船舶无关。“保函和保函于7月18日在**矿业公司签发,**公司将7月15日签发的清洁提单移交给**矿业公司。提单记载,装载货物的净重为3300公吨,托运人为**矿业公司,收货人按照越南工商银行的指示,卸货港为胡明市港口,提单编号为“1”。7月18日,“育空”号装船后,该船于7月22日抵达胡明市港口。卸货于7月25日开始。很快,越南收货人**化肥公司发现货物损坏后停止卸货。
同年7月26日,收货人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当地文东检验公司对货舱内的货物进行检验。检查结果如下:“1号和2号货舱发现大量货物结块。检查时,1号和2号货舱未发现水迹,货袋外观正常。”同年7月27日,收货人向**公司提出货物损坏索赔,并向越南法院申请扣留“育空”号船舶。同一天,越南法院发布命令,命令港务局禁止“育空”号船舶在48小时内离开港口。7月28日,越南法院发布了船舶逮捕令,并扣留了“玉康”号船舶。7月30日,该公司命令“育康”号船装载尚未卸货的货物,该船离开泊位,停泊在港口锚地。禁止离开港口。在此期间,**公司聘请律师和保护与赔偿通讯代理人与收货人及其货物保险公司反复谈判。收货人最终同意先从船舱卸货,然后在岸上仓库进行单独检查。卸货于8月22日恢复,并于8月29日完成。相关卸货、分类、储存和其他费用货物损坏的赔偿由**公司支付。在卸货的同时,皮科公司和麦克公司的检查员分别受船舶和货物的委托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查,SGS公司见证了检查。8月29日,“育空”号离开港口。
Pico公司和Mic公司联合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完好品占2.604%,结块品占97.396%,包装袋外观正常干燥。MIC公司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为:A级,2004袋,包装干燥,货物正常,此类货物不贬值;B类,62515袋,包装干燥,属于货物的一部分,建议降价20%结块;C类1366袋,干包装,部分结块、粘袋、湿货,建议降价50%;货物贬值造成的总损失为659.3公吨。同时,**矿业公司也委托SGS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下:舱盖有漏洞和漏水痕迹;货舱内有静水;货物完好,抽样10袋占2.6%;结块和变色货物占抽样366袋货物的31.21%;结块和潮湿的货物占抽样的8袋货物的1.07%。上述检验报告显示,舱盖上有漏洞和漏水痕迹,舱盖接缝下的顶袋表面有静水,但货物内外编织有两层防水包装,结块的货物分布在每层上,检查报告并未得出结论,即舱盖泄漏和货舱内的静水以及货物结块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因此,从检验报告中货物的识别结果来看,与上述检验报告中货物的识别结果没有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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