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不涉及股权转让的审批问题。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比如,国有股权转让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复;
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证券、保险、银行等特殊性质的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监管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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