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失信被执行人所属机构或组织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限制贷款、融资、信用等级、评比资格、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等,甚至限制出境、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机票等。失信被执行人所属机构或组织也会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如暂停受理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等。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7.其他限制措施。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受 到 哪 些 限 制 ?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违反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义务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采取其他妨碍、逃避执行行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人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到以下几种限制:
1. 禁止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在金融机构、商场、超市等消费场所进行高消费行为,包括购物、高档餐饮、旅游、娱乐等。
2. 限制出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乘坐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
3. 限制通信: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使用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不得在通讯网络上进行通讯。
4. 限制用水用电: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使用水、电等公共设施,包括用水、用电、煤气、网络等。
5. 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失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6.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应当受到限制。
7.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办理信用卡等金融业务。
8.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成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受到限制,以达到惩戒失信、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失信被执行人受到限制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出行、通信、用水用电、加倍支付迟延利息、限制担任企业职务、不得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惩戒失信、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比如明明有钱偿还债务,却拒不执行生效的法院裁定、判决文书,拒不还钱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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