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以谋求盈利为主要目的,未得到权利所有者许可证便通过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影片、电视剧、美术、摄影、录像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各类作品的行为,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则属于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额必须超过伍万元;传播他人作品的总数量需累计达到伍佰份以上;且为了实现此项传播行为的目的,被传播的作品被实际上点击的次数还需在伍万次以上。
在此类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款;若其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庞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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