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20------年8月------日生,现住邯郸县------------------巷14号。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县8------------------------巷5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9年9月4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日原告出生。因为原告是女儿,被告对原告母亲常常冷暴力和语言、肢体暴力。被告在2012年4月将原告及母亲赶出家门,自此原告和母亲在原告姥姥家居住,原告有癫痫病,原告母亲在月子里也积劳成疾,而被告从未看望过原告母女更没有给过一分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邯郸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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