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公证的相关法律问题
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二、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哪些流程
1、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
2、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3、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公证处要对立遗嘱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应查明以下问题:
(1)遗嘱人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
(2)遗嘱人与受益人是什么关系;
(3)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还是夫妻共有的,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5)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胁、强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心愿而对财产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4、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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