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国家赔偿范畴的有哪些?
时间:2023-12-30 01:30:08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法律规定,公民自己故意作出虚假供述或伪造证据等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羁押的人符合某些规定或个人行为与职权无关时,也不予追究。而对于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况,则依法从重处罚。

1.如果公民自己故意作出虚假的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被羁押的人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被羁押的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如果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如果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则依法从重处罚。

6.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中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能会被免除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病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另外,《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因未满十八周岁前犯罪,在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可能被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能会被免除刑事责任。但需注意,在特定情况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可能被免除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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