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权向国家寻求赔偿乃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属于行政诉讼领域中的一种独特类型。此制度所关注的焦点在于当个人权益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侵犯之时,如何进行有效补偿的那一环节。构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要素主要涵盖了四大方面:
首先,必须有侵权行为人的实际存在;
其次,侵权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再次,损害结果亦需随之产生;
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还须具备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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