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常住户口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居住的省内居民(海安、东海、江都、泰兴、宝应五县市除外)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16周岁以下应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
2、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提交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备案人员省内异地申请一律不受理;
3、法定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人员不得出境。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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