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6=50610.67元
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60%=1897.9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79581214=44284.33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4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46=145505.667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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