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如何讯问
时间:2023-06-11 20:05:04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相关法律知识:

程序介绍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指对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提起再行审理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再行审理的程序。”①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司法补救程序,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除少数由检察机关、上级法院或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外,审判监督案件多数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的,因此在事实上包含着两个程序:再审申请复查程序和再审程序。整个审判监督程序过程可以简单的表述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审查――决定再审(或予以驳回)――再审。可见从申请再审审查到再审,是一个前后衔接的完整过程。申请再审是前置程序,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因此,申请再审程序实质上是审判监督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再审工作也是审判监督工作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诉讼法上的粗放和简约,造成再审程序立法的真空,导致复查程序存在法律盲区,加上再审程序启动和运作上的问题,造成一方面申请再审难,审查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又“终而不终”,无限再审的尴尬局面,以致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法律的严肃性严重受损,并因此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及法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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