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向有关单位或公民出具的要求其完成协助事项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由通知与被通知主体,通知时间,要求被通知人协助事项三部分组成。执行通知书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被通知人有义务协助完成通知内容。
执行通知书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案情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出具的要求其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属于填写式规范性法律文书,其格式、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固定。内容由通知与被通知主体,通知时间,要求被通知人协助事项三部分组成。其中由于协助事项的不同,其主体文书会有所变化,比如说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查询存款通知书、解除或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执行通知书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被通知主体有义务协助完成通知内容。
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应送检察机关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发给案件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或者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如果法院认为判决书有必要发给当事人以外的人或单位,也可能发,特别是刑事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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