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作品是对作品的一种改变,改编作品也是对作品的一种改变,然而,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专属作者所有,不可以转让,而改编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那么,修改与改编的分界线在哪里?仿制商品化形象,是修改还是改编?——这是目前社会广为关注的奥特曼著作权纠纷留给我们的法律难题。在日前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纷纷发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在我国当前的著作权立法背景下,区分修改权与改编权是非常重要的。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胜利教授说,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使用作品是一个内涵比较广泛的词,如无特别说明,使用作品的权利包括对作品的所有财产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这样一来,作为可以转让的使用作品权利之一的改编权,就很容易和专属作者所有的、不可转让的修改权发生冲撞。因此,创造出新形象的,不应该简单地视为修改,而应该看作是一种改编。这种改编是否合法,关键看当事人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这种改编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认为,非著作权人模仿奥特曼这类形象设计出新人物形象的,不能一概说成是改编。关键是要比较两个形象的变化,看哪些地方有变化,哪些地方没有变化,没有变化的地方是不是原有形象的核心创作部分,如果新形象利用了原有形象的核心创作部分,就存在抄袭、剽窃的可能。
著作权法只保护合法创作的作品,凡是采取侵权方式创造的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不能取得著作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进一步解释说,非著作权人对奥特曼这类形象的新设计,都可以视为是对原始作品的演绎创作。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所有的演绎创作都必须经过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够进行。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便进行演绎创作的,其行为构成侵权。
在国外,法律对诸如奥特曼这类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是给予积极保护的,这种保护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是商品化形象权,或者是叫做公共形象权。中国虽然没有专门明确的法律对这种商品化形象或者公共形象给予特殊的保护,但实际上通过不同的法律对这类形象提供了法律保护,这些保护有的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有的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因为这种侵害他人商品化形象或者公共形象的行为,大都是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来侵害别人已经有的商业信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
中华商标协会张燕宾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奥特曼这类商品化形象,避免因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存在不同理解而带来的风险,可以通过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方式加大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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