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受理一起要求确认专利说明书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该庭成立至今,仅受理过两起要求确认专利说明书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于2008年3月6日申请《槽形栅多晶硅结构的连栅晶体管》发明专利(以下简称433专利),该专利已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申请《宽槽形多晶硅连栅晶体管》发明专利(以下简称752专利)。他认为电子技术公司的752专利的说明书文本是其433专利说明书的复制品,因为两个文本基本相同,433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99%出现在752专利文件的文本上,且二者的图形完全相同。
李先生认为,当今世界上只有自己进行槽形栅多晶硅发射区晶体管的研发工作,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涉及过这个领域,不具备专利文件说明书的创作能力。由于他与被告电子技术公司的董事长陈先生经常互发邮件打电话,后者有可能进入其邮箱得到433专利的说明书。因此,李先生认为752专利说明书是复制其433专利说明书并略加改动而完成的,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拥有752专利文本的著作权。
专利说明书涉及理工科专业知识,内容复杂而高度专业,该案的承办法官为顺畅审理此案做了大量专家咨询和准备工作。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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