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事宜的纠纷中,涉案的出轨一方并不必然需要接受或承担净身出户的后果。
除非涉案一方主动选择放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任何形式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益,否则任何人包括司法机构在内均无法强迫他们承受这样的后果。
原因在于,在涉及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分配过程中,每一对夫妇在面临离婚抉择时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于即使其中一方出现了出轨等不道德行为,法律亦不应否定或剥夺他/她基于正当途径获取财产份额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在离婚过程中有证据显示某一方涉嫌刻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夫妻共有财物以试图非法占有另一半的资产,此时仅有该方才可能在分配财产比例上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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