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基本性质有哪些
时间:2023-04-01 20:23:19 3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法的性质:

(一)公司法是私法;

(二)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三)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一、公司注销后债务怎么去承担

一般而言,公司合法注销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不存在了。但是,如果公司的设立、注销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公司原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要对没有处理的债权要承担责任。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国际私法上五大制度的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1、反致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

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

2、识别

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于必要时兼顾其他有关根据的法律。

3、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5、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三、分公司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法律实务和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意见并不是十分统一,基于现行《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来承担。而查询相关的案例,目前也存在不少法院直接将分公司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依法直接裁判承担民事责任与义务的。说明,其实司法界对于分公司是否直接能承担民事责任,亦是存在颇多争议。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不同理解。同时,由于作为实体法的《公司法》尚未变更关于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尚不能作出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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