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的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3-07-06 17:11:46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债权转让的特征:

1、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3、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4、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5、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6、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

1、是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是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是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是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

债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如果有附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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