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一、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可以撤销
债权转让通知是可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可以撤销,但必须符合条件,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生效后,债权转让人丧失了债权人的地位,债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必须征得债权受让人的同意,只能在未来生效。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后,债权转让通知撤销前,债务人的清偿、抵消等免责行为应当保持其效力,并能够对抗债权出让人,债权转让通知经受让人同意被撤销前,债权出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安排的目的是维护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
二、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
一般情况下,原债权人不需要参加。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推出异议的,可以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受让人与债务人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转让后的诉讼的原被告只能是受让人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不具有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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