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三十日,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三十日后才可以拿到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以看出,离婚冷静期的时间限制为三十日。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必须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未撤回离婚申请的,才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在三十日内,有一方当事人选择撤回离婚申请的,离婚申请不发生效力,婚姻登记机关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
一、离婚冷静期的意义
(一)、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完善了我国的离婚制度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终坚持的原则,也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当代社会轻率离婚的现象愈加严重,成为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规定离婚冷静期能够完善离婚制度,防止轻率离婚,满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
(二)、实行离婚冷静期不构成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保障,离婚自由的权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过,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家庭法历来强调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并将其作为一项政策的两端,必须兼顾而行。同时,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冲动离婚、草率离婚,倡导考虑清楚之后再下决心离婚。故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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