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方式。第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一种基于不同法律基础的多元补偿。介绍了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指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是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估价原则、估价程序,在估价时点对房地产进行客观、合理的估价,并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房地产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确定。
商品房成交均价:指有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测算并公布的同面积、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成交均价。
重置价格:是指估价机构根据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重建与估价对象具有相同功能效用的新建筑物所确定的正常价格。
以上三种价格是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但用途不同,适用情况不同。
2。产权置换也称为产权置换。根据评价方法的不同,有两种替代方法。价值本位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置换,置换后的新房价值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不结算安置区内差价的异地产权交换。
产权置换可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因该地块容积率原因,无法搬迁,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新建安置房,然后通过产权的增减,实现等价物的产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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