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探究医疗损害与故意伤害能否双重赔偿,我们需要知道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俩种侵权结果,则不可对同一侵权行为实施俩次以上的惩罚。这里的医疗损害与故意伤害就是典型的一因二果的行为,指医护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对患者进行的侵权行为,而这种一因二果行为,符合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与故意伤害是不能双重赔偿的。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赔偿
《指引》中明确,因医院方面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患者的原发病及其医疗风险、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广州中院称,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十万元。
二、国家赔偿第三人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对此,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1、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该类案件处理应适用救济穷尽原则,即只有受害人向第三人无法求偿时或无法完全得到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2.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直接原因,第三人过错是间接原因。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此时,国家仍负赔偿责任。
3.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或司法者及第三人过错均为直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职务侵权主体与民事侵权主体不能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应分清责任,分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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