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医疗损害是不是国家赔偿
首先,医疗损害是指医护人员因为过失或过于自信而实施的错误医疗行为从而导致患者的身体损害,那么故意医疗损害则是医护人员故意实施错误医疗行为而导致患者的身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医护人员实施故意医疗损害后,即使是三甲医院等,该侵权责任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而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二、故意医疗损害能否定性为故意伤害
医疗损害与故意伤害虽然行为结果相似,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取决于医疗人员在造成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医疗损害一般表现为医护人员过失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伤害到患者,其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故意医疗损害则是出于主观恶意,故意伤害患者。因此,如果医疗人员故意造成患者的伤害,且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该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医疗侵权,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并由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多达十一项,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向医院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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