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二、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三、许可对象:在济宁市及所属县(市、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拟(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
四、申请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公用房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房屋证明、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以及人员管理信息操作系统名称等清单。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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