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8 09:31:24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5、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提行政诉讼的权利。

6、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该到有关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同时跟企业达成协议,并且严格按照达成的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执行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纠纷。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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