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死刑犯还有吗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修订后,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取消了集资诈骗死刑。同时,金融垄断体制之失,也应得到更为深入的探讨和纠偏,如此才能向集资诈骗开出治本之方。至此,也就没有由于集资诈骗被判刑的死刑犯了。
二、集资诈骗案发前后已归还数额的认定依据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据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是对行为人有利的从轻情节。这就需辩护律师在阅卷时积极寻找并对已归还的数额进行精确的计算,并向法庭提出这相关意见,争取到该有利的从轻情节。另外,有观点认为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仅是指案发后行为人的退还被害人的退赃金额,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原因在于案发前后已归还的金额既可以是案发后行为人积极退还被害人受害金额,更重要的是非吸犯罪的特征还在于行为人为顺利吸收资金,必然会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或者按期限给付一定的回报。这部分资金数额也往往较多,而行为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进行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的回报即使发生在案发前,也同样亦应认定为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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