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限度的规定
时间:2023-04-12 19:21:30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限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

1、不动产之间存在毗邻关系。所谓毗邻,是指地理位置相邻。毗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上,相邻一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支配力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力发生了冲突,此时,为了物尽其用,取得理想的效果,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即相邻关系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互相团结

相邻关系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相互协作、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也应当适用此种原则加以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公平合理

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错综复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深入调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

4、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

因法律的规定毕竟有限,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考虑历史习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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